为了加强对校园网信息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信息发布行为,积极推进校园网络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校校园网上传输的网络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网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指通过校园网传输的以文字、图片、声音、影像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计算机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校园平台、OA办公系统、邮件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学校网站以及各部门、各院系、各组织团体、学生社团建立的网站中的信息,以及其他在校园网上传输的信息。
第三条 校园网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对校园网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照校园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技术支持,并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通过校园网发布信息的各单位(下称各信息来源单位)须明确本部门校园网信息管理的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校园网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信息来源单位须指定信息管理员,具体执行信息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员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员工,不得由临时人员或学生担任。各院系信息管理员原则上应为行政人员,不得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八条 各信息来源单位应明确信息管理员工作职责,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由信息管理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各信息来源单位应严格控制信息发布范围,尤其是涉密信息的发布范围。
第十条 各信息来源单位应明确信息的时效性。过期须撤销的内容,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帐号、密码等用于信息管理的权限凭据,由各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管理。信息管理员必须严格管理权限凭据,不得随意交由临时人员或学生代为管理。如信息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交接校园网信息管理相关的账号、密码等管理权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园网信息实行审核制度,学校各类上网信息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各信息来源单位应确保发布的信息来源正当,数据权威。对于涉及全校的信息,应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凡在网上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全校性重要通知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发布;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全校性信息及学院新闻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由宣传统战部审核发布;各部门网站上的信息由该部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各部门信息管理员进行发布;学生社团制作的网站上的信息需上报团委,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学校秘密的;
(九) 扰乱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的;
(十)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2013年5月